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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美术馆藏品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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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中国美术馆:《文化部关于开展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的通知》(文艺函〔2013〕1609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以来,在各地文化厅(局)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中国美术馆: 《文化部关于开展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的通知》(文艺函〔2013〕1609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以来,在各地文化厅(局)和各美术馆的大力支持下,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有序推进。2014年上半年完成了中国美术馆等八个单位的普查试点工作,并研发了“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文化部近期正式公布了《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标准》和《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普查标准》、《普查规程》)。根据普查工作总体安排,为进一步做好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完善普查工作机构 完善的工作机构是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各省(区、市)文化厅(局)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时成立普查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普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确定一名专职的普查联络员,具体负责普查联络工作。各美术馆(含经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参加普查的美术机构及其他系统管理的美术馆,下同)作为普查工作的基本单元,应当依据《通知》和《普查规程》的有关要求组建本单位的普查领导机构和工作队伍,确定专职普查员和数据审核员,落实好普查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认真编制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各省(区、市)文化厅(局)要加强对本地区美术馆藏品资源的调研,依据《通知》,制定发布本地区美术馆藏品普查实施方案,明确本地区美术馆藏品普查的组织机构、工作安排和保障措施。同时,督促本地区各美术馆根据《普查标准》、《普查规程》的有关要求,系统梳理本馆藏品情况,编制普查计划,对普查所需人员、设备、工作进度做出安排,并设计适用于本馆的藏品信息采集具体工作流程。 三、积极开展普查人员培训 开展美术馆藏品普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大批具备美术馆业务工作经验和标准化、信息化专业知识,并经过专门培训的专业人员。本次普查将对普查人员实行标准化培训管理,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办公室将于2014年底前组织开展面向普查项目管理人员、普查员、数据审核员、数据管理员的一系列专业培训活动,各省(区、市)普查工作机构和美术馆需按要求积极参加普查培训活动,通过培训准确掌握普查操作规程和专业标准,切实提高普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省级普查培训活动,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办公室将在教材和师资等方面提供支持。 四、扎实做好藏品信息采集 以美术馆为基本单元,开展藏品信息采集、审核和报送是普查信息采集阶段的最主要任务。各美术馆要严格依据《普查标准》《普查规程》的有关要求,细化工作流程,认真做好藏品信息的采集、审核和报送工作,确保做到对本馆在普查时点前入藏的全部藏品逐件采集,不重不漏。按照普查工作进度,各美术馆的信息采集工作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完成任务的基数以各美术馆在参普单位调查时上报的藏品数为准(详见《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参普单位名录》),要按照“边采集、边审核、边报送”的工作原则,倒排工作进度,保证按时、按量、保质完成采集工作任务。 五、切实加强数据审核工作 为有效保证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本次普查建立了美术馆自行审查、省级普查工作机构审查、国家普查工作机构复查的三级数据质量监管体系。各美术馆应当严格遵照《普查规程》的要求建立普查数据的自行审查机制,按规定数量配置专职数据审核员,负责审核本馆采集登录的全部藏品文字信息、影像信息,对每条数据逐项审核,确保普查数据的质量。各省(区、市)文化厅(局)也要根据《普查规程》的规定建立省级数据审核专家组,与美术馆数据上报同步开展省级数据审查工作。数据审核员和审核专家在审核工作中要严格依据《普查标准》《普查规程》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严谨慎重地开展工作,严把数据质量关。 六、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以摸清全国美术馆藏品家底情况、提高美术馆专业化水平为基本目标,以调查国有美术馆藏品资源、采集藏品信息为基本形式,以数字化的影像采集技术、数据存储技术和网络技术为基本手段,对于提升美术馆业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拓展美术馆公共服务功能,加强美术馆行业管理,统筹、引导国家美术收藏,发挥美术馆藏品资源的社会价值,促进文化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美术馆要全面理解和把握藏品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认识,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确保普查任务如期完成并取得实效。 (二)加强领导,做好沟通。各级普查工作机构要在普查工作中认真履行工作职能。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办公室要积极加强与各省(区、市)普查工作机构和美术馆的联系,及时了解普查工作进度情况,听取意见建议,指导解决相关业务和技术问题;省级普查机构要做好对本辖区各美术馆的督促检查工作;各美术馆馆长作为本单位普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普查工作任务的完成。各级普查工作机构之间要建立普查工作进度的定期通报制度,各美术馆每月通报一次信息采集工作进展情况,国家和省级普查工作机构要及时总结项目建设实践,定期编发工作简报,沟通有关情况。 (三)强化管理,保障安全。各美术馆要以本次普查为契机,不断完善藏品管理制度,查漏补缺,加强日常的藏品管理,不断提高藏品管理工作中的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在采集藏品信息特别是提取、使用和归还藏品的过程中,美术馆应严格遵守文化部发布的《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中关于藏品提用的规定,以及本馆既有的藏品管理制度确定的程序,并依照《普查规程》中关于藏品提用操作有关具体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藏品安全。 (四)发挥效益,注重应用。鼓励将藏品普查与美术馆业务建设、美术创作研究等相结合,在普查工作中探索普查数据应用的途径和模式,实现边普查、边应用。文化部将通过开展普查成果应用研究和推广项目、编制发布国家美术藏品目录和图集、建设普查数据应用服务系统(数字美术馆)等形式积极推动普查成果的应用与推广。 (五)加强协作、交互共享。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与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同步开展,在数据采集过程中,实行“同步采集,同步报送”。各美术馆要严格依据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积极做好文化系统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文物普查发〔2013〕15号)及有关文件要求,在参加美术馆藏品普查的过程中,同步采集藏品信息,并利用美术馆藏品普查信息采集软件将数据上传普查信息平台,并由信息平台自动将可移动文物普查所需数据抄送至属地可移动文物普查机构。 (六)落实经费,保障普查。按照《通知》中关于“本次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的要求,中央财政已经列支了普查工作经费,用于全国性普查组织宣传、人员培训、质量检查控制、信息登录平台开发建设和数据管理等项目。鉴于藏品普查工作是各美术馆专业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文化行政部门加强藏品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对本地区所属美术馆的藏品普查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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