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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现场执法为抓手 织密超限超载的治理网络

来源:信息系统工程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11-11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前言:众所周知,超限超载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危害性不但在于严重危及公路完好、安全与畅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与安全,还造成恶性竞争,严重扰乱市场运输秩序。

前言:众所周知,超限超载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危害性不但在于严重危及公路完好、安全与畅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与安全,还造成恶性竞争,严重扰乱市场运输秩序。为了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及时发布了有针对性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今后将充分利用科技信息手段,打造全国治超“一张网”,实现全国治超“一盘棋”。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又紧锣密鼓发布《全国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省级工程建设指南》,明确提出了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省级工程的建设范围、任务、目标。可以预见,有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充分发挥广州聚杰生产的治超非现场执法的优势,织成严密的治超网络,是今后工作的有力抓手和努力方向。

一、 治超非现场执法的意义
治超非现场执法是公路治超从传统方式向现代化、智能化执法的一个有益探索,是现有治超手段的有效补充,能够为全天候监管,跨区域、跨部门联合联动执法提供有力支撑,可缓解流动执法的压力。
所谓非现场执法,是相对于现场执法而言的。只要不是现场执法取得的数据,能够采集到真实的反映公路违法超限超载事实存在的数据,就是非现场执法。不但包括不停车检测系统获得的数据,而且还包括实行计重收费的公路收费站利用检测设备发现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的数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以及通过买方、卖方、承运人交易、结算确认的出库、入库的数据。

实施治超非现场执法,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1、进一步降低现场执法的难度,对抗度,减少人力、物力。现场执法对抗性强,造成执法难。从2014年联合治超以来,在路面执法的过程中公路治超人员做出了巨大的牺牲,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不完全统计,路政治超员先后有湖南的治超员王宇、刘原,湖北团风的周非、龙咏明、黄进等多人牺牲;交警有浙江的民警徐鉴华,湖南的民警李晓峰;因公受伤的人数更是众多。
2、与现场执法有机结合,对超限超载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可以做到无死角,无空档,全覆盖。

3、对打击保护伞、打击内外勾结的丑恶现象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4、对企图利用高速公路进行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人形成巨大的震慑力,真正做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5、采取高速公路数据进行非现场执法后,相当于每个高速公路收费站都是一个停车检测系统;日后可以减少国、省道新的不停车检测系统减少建设费用,使布局更加合理。据了解,目前湖南的高速公路收费站有约440个,如果采用高速公路收费站的通行数据进行现场执法,就能有效减少投资,减少治超盲区,对于不停车检测系统的站点的合理布局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6、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的超限超载的相对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以加大执法的震慑力,加大当事人的违法成本,使超限超载治理进行良性循环的轨道,不再单纯的依赖现场执法。
二、 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中的难点
1、行政协助机制不畅通,违法主体查证难。因为车辆的登记信息掌握在交警、运政手里面(其中运政的信息还没有全国联网),迫切需要这些部门按照行政程序的规定进行协助与配合,提供查访端口。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首先,要明确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协助义务。行政权力是一种公权力,本质上是为社会服务的,必须从制度上抑制各部门各自为政的自利行为。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协助:(一)独自行使职权不能实现行政目的的;(二)不能自行调查执行公务需要的事实资料的;(三)执行公务所必需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机关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获得的;(四)其他必须请求行政协助的情形。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协助。其次,由交警、运政部门提供车辆的登记信息,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

文章来源:《信息系统工程》 网址: http://www.xxxtgc.cn/zonghexinwen/2020/1111/9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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