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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被告人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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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转自:光明网 数字经济时代,大众可以通过各种理财应用程序打理钱财,相应地,为保护用户的账户安全,理财公司也采取了较为严密的技术手段,如实时人脸识别认证。但本案中
本文转自:光明网
数字经济时代,大众可以通过各种理财应用程序打理钱财,相应地,为保护用户的账户安全,理财公司也采取了较为严密的技术手段,如实时人脸识别认证。但本案中,被告人通过对肖像照片的技术处理,合成符合实时人脸识别认证的虚拟肖像视频,从而突破识别系统,进一步实施犯罪行为。为防止此类犯罪行为发生,企业要加大自身程序信息系统的安全建设,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技术漏洞侵害用户财产利益和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舒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后果严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为获取非法利益,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后果严重,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伪造居民身份证,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舒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舒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全部判决,不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
2020年4月至5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舒某购买了某借贷宝App内的用户相关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等。随后,舒某将这些数据转发给他人并支付一定费用,要求他人对照身份信息寻找到对应人物的肖像提供给自己。获得肖像后,舒某利用软件将肖像“活化”为符合人脸识别要求的视频,即眨眼、左右摆头、上下摆头等各类动作,并将视频放入其专门购买用于侵入借贷宝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手机中,再利用视频突破人脸识别系统,篡改借贷宝App用户账户。经查,舒某非法侵入用户账户70个,对其中11个账户数据进行修改,包括变更交易密码、删除债权债务信息记录和虚增债权债务信息记录等行为,获利元;窃取3个账户内余额共计元;将用于侵入借贷宝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手机卖给他人,获得7000元。此外,舒某还另有伪造身份证件罪、诈骗罪等犯罪事实。
本报讯 (记者 胡思行 通讯员 冷一冬 刘俊佚)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利用肖像照片合成虚拟肖像视频突破人脸识别系统进而入侵他人账户窃取资金的案件,被告人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盗窃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等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文章来源:《信息系统工程》 网址: http://www.xxxtgc.cn/zonghexinwen/2022/0829/1403.html